民办函〔2007〕7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业务软件之间数据交换与共享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中国老龄协会:

近年来,随着民政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开发了一批民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这些系统的应用有力地促进和推动了业务工作的开展。但由于开发主体、资金渠道的不同,加之信息化建设归口和监管不统一,造成各系统之间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不能共享,致使基层民政部门被迫重复录入数据,负担加重,也直接导致业务数据多头发布,影响权威性。为进一步做好民政业务软件之间数据交换与共享,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重申:

一、民政业务软件及数据是民政信息化的重要成果,也是民政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软件数据的交换和共享是整合信息资源、加强业务协同、提高信息化效率的重要基础和有效途径。数据标准化是信息化的核心要素之一,是数据交换和共享的根本前提。《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民发〔2004〕92号,标准号MZ/T0001-2004)是民政部发布的关于数据标准的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要求、规范民政业务软件开发和数据交换的基本准则,各有关单位开发、升级业务软件时,必须遵守《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标准,以便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统一采集数据。

二、民政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实行归口管理。民政部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管理,民政部信息中心承担具体起草和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负责发布和监督执行。

三、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是民政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为保证民政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民政事业统计信息管理台账”(以下简称“统计台账”)应逐步实现和各业务信息系统之间的交换共享,继续严格执行《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标准,同时,各业务信息系统要做好与“统计台账”的接口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1)

四、为进一步规范数据标准化工作,民政部将陆续制定更加具体的业务信息化标准规范,并适时修订《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标准。为掌握有关情况,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填写《民政业务信息系统应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并于2007年5月8日前报民政部信息中心。       

二〇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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