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业务问题分析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上报时间要求是8月31日,各地方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都在紧锣密鼓的进行着。今年是在新制度执行基础上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第一年,制度执行过程中也是“摸着石头过河”,对于大多数单位而言基于新制度编制财报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结合近期单位在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进行分析说明,希望能为大家理解及编制财报带来一定的帮助。

问题1:能否按照上年财报的资产负债表年末数填制本年的年初数?

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单个单位财务报表(单户表)中应该填报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不需要填报收入费用表的上年数,部门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表)不需要对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和上年数进行合并,不需要填报”。单位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最好不要按照上年财报的年末数来填报。分析如下:

首先,单位年初数的编制不能从上年财报系统中直接获取2019年财报年初数,主要受限于:

1、新指南资产负债表项目存在较大变动,18年财报年末数拿过来可用的较少。

2、涉及制度变更,新旧制度衔接,这也是是相同报表项目代表的内容差异较大的原因,可比性较差。以18年财报年末数为参考,单位可能不做调整直接就用这个数据了,导致单位的财报年初数据跟账务存在较大差别。

3、如果单位按照上年财报年末数据来调整编制本年年初数,则需要把之前的指南再翻阅一遍,把年初新旧制度衔接账务调整的内容再核查一遍,工作量较大。

其次,根据新旧制度衔接文件的要求,单位在进行2019年初新旧制度衔接时,其中一项工作就是要“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而我们对比制度当中的资产负债表(年度报表)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中的资产负债表是一致的,所以只要单位做好了新旧制度衔接,则单位财报年初数是直接可以从已经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获取到的,无需单位在财报年初数据编制中投入过多的工作。因此,单位在19年财报编制过程中,不能也无需按照上年财报的资产负债表年末数填制本年的年初数。

问题2:为什么其他收入明细表中,没有来源于非同级财政的收入?

《政府会计制度》设置有“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根据制度以及相关通知文件的说明,单位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从同级财政以外的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另一类是从上级或下级政府(包括政府财政和政府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款。在具体核算时,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科目核算;对于其他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应当通过“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

因此,单位从非同级财政取得的收入,应区分类型,事业单位对于因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账务核算上已经通过事业收入科目核算,财报编制也应与账务保持一致,将这部分收入填入“事业收入明细表”非同级财政的部分;其他类型的单位以及事业单位的其他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的部分,均应填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明细表”相应的明细栏目。其他收入明细表中不再包含来源于非同级财政的内容。

问题3: 为什么“审核文件中累计折旧存在本年新增但折旧费用可为0,只是为0要写说明”呢?

累计折旧的计提会产生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但“累计折旧存在本年增加不一定有相应的折旧费用的增加”这也是存在相应业务背景的:根据相关政府会计准则规定,结合《政府会计准则制解释第1号》,单位(调入方)接受其他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无偿调入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为零的,单位(调入方)在进行财务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该项资产在调出方已经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金额(与资产账面余额相等),贷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因此,审核文件规定累计折旧存在本年新增但折旧费用可以为0,只是为0要写说明。

问题4: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款项,上级单位计入费用,单位计入“其他应付款”,该如何处理?

首先,对于这种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款项的业务,除了暂收款外,上级单位计入费用,收到款项的单位应当计入当期收入,而不是通过往来科目其他应付款核算。

其次,财报的编制应当符合基础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及表表相符,财报的编制原则是“在账上如何体现的,财报数据就怎么填制”。初期财报的编制过程也是“发现问题、规范核算”的一个过程,因此本次财报编制工作,单位应按照实际账务,将其他应付款列示在财报明细表当中。

这样的处理会造成主管部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该项经济业务无法抵销”。根据指南要求:对于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事项,年末余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不进行抵销。对于单位和单位之间的收入费用事项,本年累计发生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不进行抵销。具备条件的须应抵尽抵,不受阈值限制。因此主管部门在实际处理中,对于10万元以内(包括10万元)的该种事项可不进行处理,但是对于超过10万元的该种事项需说明单位账务问题以致无法抵销。

问题5:原则上主表和附表金额应当保持一致,为什么投资收益的主附表金额可以不一致?

根据制度规定,投资收益科目核算的是事业单位进行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所发生的损失。收入费用表中的投资收益对应制度中投资收益科目核算的内容。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产生投资收益的投资包含有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

实际业务中,股权投资不只是长期股权投资还有短期投资,债券投资也一样存在短期投资。另外,长期投资中的长期债券投资,还区分债券投资的到期年度,分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和长期债券投资。而长期投资及投资收益明细表列示的是长期股权投资以及长期债券投资所对应的投资收益,不包含短期投资以及到期年限在一年以内的长期债券投资的部分。因此,收入费用表的投资收益可能跟相应附表的投资收益不一致。

问题6: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计入哪个无形资产分类?

财报编制过程中,部门财报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应同制度中资产负债表的数据保持一致,制度报表要满足账表一致,因此,在源头上财报数据是要同账务数据保持一致的。

单位按照原指南,土地使用权是单独列示的,但是2018年4月开始施行的《无形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35416-2017),已经明确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中属于“资源资质”大类,因此单位在19年建账时,即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国标大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财报中“无形资产明细表”的明细分类同无形资产国标大类一致,因此编制工作按照账务来即可。

但是单位在日常核算中,存在未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资产系统可能也未做相应的改动,以致单位会有类似“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归类”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单位规范系统设置,规范日常核算,本次财报编制,则按照实际情况,结合无形资产国标大类,将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摊销以及净值填入对应的明细栏目中。

问题7:财报中的费用要不要跟决算中的预算支出保持一致?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政府决算报告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财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预算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两者的会计核算基础不一,对应的财务会计下的费用和预算会计下的预算支出的确认自然也是不一致的。常见业务当中,例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均会产生费用,但却没有对应的预算支出;另外支付固定资产购置费、偿还应付款等业务在发生时账务处理中会产生预算支出却不会存在相应的费用。因此决算当中的预算支出和财报当中的费用没有完全的对应关系。对于部分地区,以决算报告为出发点,去核对编制财务报告的处理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 

其他问题说明:

《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审核要点》中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审核要点”提到:资产负债表中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项目如为负数,需填写说明。“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核要点”中提到资产负债表中除净资产、其他流动负债外,其他项目金额不应为负数。

但是结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中“政府部门会计报表项目对照表”可知,政府部门会计报表中,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最终对应到政府综合会计报表项目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应付职工薪酬项目直接对应政府综合会计报表项目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因此当政府部门会计报表中,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金额为负数的时候,也可能使政府综合会计报表项目中“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应付职工薪酬”项目为负数,综合层面参考净资产和其他流动负债的规定写负数说明即可。

本次财报填制过程中,发现单位存在多种账务问题,例如固定资产折旧账务上未计提、土地储备资金在单位大账上统一核算等,建议单位在此次财报编制过程中,能够根据账务、报表据实填列,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有利于后期规范单位核算,提升单位核算质量,进而提升报表、报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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